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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员不得违法搜身

发布时间:2008-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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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例草案公示 “七不准”规范保安行为 
  本报讯 针对保安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的违法犯罪时有发生,国务院法制办昨日公布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草案)》规定,保安员不得有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违法搜查他人身体等七种行为。
  草案同时明确了保安员的从业条件。保安员须年满18周岁,无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的记录。同时,须初中毕业且取得《保安员职业资格证》。
  保安员上岗时应当着保安员服装,佩戴全国统一的保安服务标志。
  根据草案,保安业将不再由公安“独办”。公安部门将由“经办保安服务公司”转为“监管保安服务活动”。
  草案还规定,保安员在保安服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安从业单位先行赔付。
  人们可于3月3日前,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www.chinalaw.gov.cn),对条例草案提出意见。
  保安员“七不准”
  (一)不得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违法搜查他人身体;
  (二)不得侮辱、殴打或者唆使殴打他人;
  (三)不得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
  (四)不得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五)不得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追索债务、解决纠纷等;
  (六)不得侵犯公民隐私或者泄露涉密信息;
  (七)不得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北京保安研讨“七不准”
  记者上午从市保安总公司获悉,目前针对北京保安的管理,主要遵从的是2003年出台的北京保安“六条禁令”。
  比对《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草案)》中的“七不准”,“六条禁令”中只有一条“严禁打人”与之类似。
  据悉,对于“七不准”中的其它条款,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北京市保安总公司旗下的保安在上岗前进行的岗前培训中均有所涉及。
  北京保安的“六条禁令”包括:严禁外出着保安制服饮酒、严禁参与赌博、严禁滥用转借保安防卫器械、严禁打人等。
  昨日,北京市保安总公司已经向各个分公司下达任务,要求讨论《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草案)》,并尽快提出修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