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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业拟不再由公安“独办”

发布时间:2008-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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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草案征意见,公安部门由“经办保安公司”转为“监管服务”
   本报讯 (记者杨华云)公安机关“垄断”保安行业的现状有望改变,并回归其“裁判员”角色。昨日,国务院法制办对《保安服务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明确公安部门由“经办保安服务公司”转为“监管保安服务公司”。
 
保安行业存四大问题
  现行保安行业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只有公安部2000年3月1日公布施行的《关于保安服务公司规范管理的若干规定》。据了解,当初制定该文件,旨在贯彻中央要求行政机关和经办企业脱钩的改革意图。
  然而,根据该文件,保安服务公司只能由公安机关组建,其他任何单位、部门、个人不得组建。因此,一些学者认为,保安制度法制化需解决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由公安部门“垄断”造成政企不分。
  对于保安行业的现状,国务院法制办分析了4方面问题,即大量非公安机关批准的保安人员未纳入公安机关管理;保安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违法犯罪情况时有发生;保安员因服务不规范引发矛盾甚至形成诉讼;保安员的正当权益得不到应有保障。法制办称,公安部经请示国务院,决定对现行的保安服务公司只能由公安机关经办的政策加以调整,公安机关由“经办”转为“监管”。
  因此,草案规定:设立保安服务企业应按规定经公安机关许可,公安机关负责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管。对企事业单位招用保安员从事本单位安全防范服务的情形,草案则规定了向公安机关备案的制度。
  保安从业条件细化
  草案还规定,保安公司要对保安的一些违法行承担连带责任,“保安员在保安服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安从业单位先行赔付;保安从业单位可依法向有关保安员进行追偿。”
  在保安员的从业条件方面,草案要求,保安员应年满18周岁、无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的记录。同时,须初中毕业并取得《保安员职业资格证》。
  ■行为规范
  草案规定保安活动服务七不准
“保安禁止暴力追索债务”
  本报讯(记者杨华云)草案明确规定了保安员的禁止行为。根据草案:保安不得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违法搜查他人身体;侮辱、殴打或者唆使殴打他人;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阻碍依法执行公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追索债务、解决纠纷等;侵犯公民隐私或者泄露涉密信息及其他等违法行为。
  根据现行的《关于保安服务公司规范管理的若干规定》,保安公司不得提供个人人身保安服务。但这未能阻止目前大量存在的私人保镖。
  而昨日公布的草案,也并未对保安公司是否可提供个人人身保安服务给予明确规定,只是笼统规定保安公司的服务活动,“保安服务企业可以通过人力防范、技术防范手段提供门卫、巡逻、守护、武装守护押运等安全防范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