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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装产品质量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6-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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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保安服装产品质量管理,保证保安服装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及《2000式保安服装产品生产供应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安服装产品是指保安人员统一配发穿着的2000式制式服装、帽、服饰标志及服装面料。

  第三条《2000式保安服装标准》是保安服装产品生产和质量检验的标准。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安协会(未建立保安协会的为省级公安机关保安工作主管部门,下同)、保安服装产品授权生产供应企业等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本办法。

  第五条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向中国保安协会反映和投诉。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六条中国保安协会是保安服装产品质量归口管理部门。

  第七条中国保安协会在保安服装产品质量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保安服装产品的立项、研制、试用、审批以及技术标准的起草,并做好宣贯工作;

  (二)组织和采用质量统检、巡回检查及行业抽样检查等多种方式对保安服装产品进行质量监督检查,并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安协会、保安服装产品授权生产供应企业等有关部门通报质量检查结果;

  (三)组织对保安服装产品管理人员及授权生产供应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质检业务培训,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安协会对保安服装产品进行抽检和验收;

  (四)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安协会保安服装产品监督检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五)建立保安服装产品专家库,为保安服装产品研制、开发和质量管理工作提供咨询和技术支持。

  第八条中国保安协会具有保安服装产品质量检验最终裁决权,对保安服装产品质量实行监督检查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保安服装产品的型式检验、委托检验、交收检验和仲裁检验等;

  (二)研究、研制保安服装产品检验方法和仪器设备,负责制、修订保安服装产品标准;

  (三)配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安协会组织保安服装产品的质量监督抽查、招标和验收工作。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安协会在保安服装产品质量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2000式保安服装标准》及《2000式保安服装产品生产供应管理办法》的要求,组织保安服装产品的生产供应;

  (二)对授权企业进行质量监督管理,组织产品验收,发现质量问题要及时处理解决,保留交收检验记录,并向中国保安协会反馈质量信息;

  (三)配合中国保安协会搞好标准宣贯、业务培训及保安服装产品检查等工作。

  第十条各保安服装产品授权生产供应企业在保安服装产品质量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严格按照保安服装产品标准组织保安服装产品生产,不得擅自改变保安服装产品生产的技术标准;

  (二)严格把好保安服装产品材料质量关,严禁不合格材料进入生产程序,建立质量监督体系,做到不合格产品不出厂;

  (三)配合中国保安协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安协会的保安服装产品质量检查工作;

  (四)做好售后服务工作,出厂产品发现质量问题,应在三个月内包修、包换、包退。

第三章 质量检验和监督

  第十一条保安服装产品实施质量监督检查的主要形式。

  (一)行业抽样检查。中国保安协会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组织、有计划地对保安服装产品进行质量监督抽查。

  (二)型式检验。首次生产、停产后恢复生产、生产设备或生产工艺进行了较大改造或改进时所进行的产品检验。

  (三)统检。中国保安协会组织对一定时期内的所有企业自检合格的保安服装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四)巡回检查。由中国保安协会对重点企业产品及生产流程进行全面监督检查,是对行业抽样检查和统检的补充。

  (五)产品交收检验。由订货方组织人员,对生产企业自检合格的一批产品中,按照相应标准中规定的抽样比例、数量抽取样品进行检验。

  第十二条抽查的样品分为工序产品、经检验合格准予出厂的成品及所用原材料。方法均为随机抽样,但原则上不在同一年度内重复抽查同一企业的同一产品。

第四章 质量奖惩

  第十三条在保安服装产品行业抽样检查和统检中,授权生产供应企业凡单项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应予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或有两项以上(含两项)产品不合格的企业,中国保安协会将取消其授权生产供应企业资格。

  第十四条授权生产供应企业因违反标准造成批量性质量事故的产品,如无法返修应予以退货,并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保安服装产品授权生产供应企业,若采购非授权生产供应企业原材料、生产伪劣产品、违规生产销售及违反《2000式保安服装产品生产供应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中国保安协会将在全行业内通报批评,并责令其在一个月内整改。对于经批评屡教不改,产品质量和生产管理业内反映强烈的,中国保安协会将其列入黑名单,取消其授权生产供应企业资格,该企业在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授权生产供应企业。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国保安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